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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有哪些规定?
1、严格界定农业设施用地范围
农业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农业设施属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业设施用地不再使用,须恢复原用途。农业设施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应落实占补平衡。
2、合理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农作物种植及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用地10%以内,但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看护房用地需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看护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